国家司法考试卷四复习方法每日一练(2015.12.5)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1个最符合题意) 1、甲参加乙旅行社组织的沙漠一日游,乙旅行社为此向红星保险公司购买了旅行社责任保险。丙客运公司受乙旅行社之托,将甲运送至沙漠,丙公司为此向白云保险公司购买了承运人责任保险。丙公司在运送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甲死亡,丙公司负事故全责。甲的继承人为丁。在通常情形下,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乙旅行社有权要求红星保险公司直接对丁支付保险金 B.丙公司有权要求白云保险公司直接对丁支付保险金 C.丁有权直接要求红星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 D.丁有权直接要求白云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 【司法部答案】AB
【考点】人身保险合同
【答案解析】本题看似考保险法,实际是在考大家对合同法基本功的掌握。第十条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保险合同当事人是保险人(保险公司)和投保人,乙旅行社和红星保险公司是旅行社责任险的当事人;丙公司和白云保险公司是承运人责任险的当事人。被保险人都是甲,甲死亡,则保险金有其继承人丁继承。因此,根据合同的相对性,乙旅行社有权要求红星保险公司直接对丁支付保险金;丙公司有权要求白云保险公司直接对丁支付保险金。选项A、B表述正确。
被保险人是保险合同的关系人,享有赔偿请求权,但在财产险和人身险中是不同的:⑴在财产保险中,对于财产的损失,被保险人可以自己直接行使赔偿请求权;⑵但在人身保险特别是死亡保险中,一旦保险事故发生,被保险人无法自己行使赔偿请求权,因此,被保险人的继承人也就不能直接行使赔偿请求权,所以C、D表述错误。
2、工程师王某在甲公司的职责是研发电脑鼠标。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A.王某利用业余时间研发的新鼠标的专利申请权属于甲公司
B.如王某没有利用甲公司物质技术条件研发出新鼠标,其专利申请权属于王某 C.王某主要利用了单位物质技术条件研发出新型手机,其专利申请权属于王某 D.如王某辞职后到乙公司研发出新鼠标,其专利申请权均属于乙公司 【司法部答案】BCD
【考点】专利权、职务作品 【答案解析】《专利权法》第6条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是指:(一)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二)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三)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本单位,包括临时工作单位;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
由于王某在甲公司的职责是研发电脑鼠标,其在业余时间研发的新鼠标属于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A正确不选。
如王某没有利用甲公司物质技术条件研发出新鼠标,同样属于执行本单位的任务,其专利申请权属于甲公司,B错误应选。
王某主要利用了单位物质技术条件研发出新型手机,属于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权属于甲公司,C错误应选。
如王某辞职后到乙公司研发出新鼠标,属于“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其专利申请权均属于甲公司,D错误应选。
3、甲公司对乙公司享有5万元债权,乙公司对丙公司享有10万元债权。如甲公司对丙公司提起代位权诉讼,则针对甲公司,丙公司的下列哪些主张具有法律依据? A.有权主张乙公司对甲公司的抗辩 B.有权主张丙公司对乙公司的抗辩
C.有权主张代位权行使中对甲公司的抗辩 D.有权要求法院追加乙公司为共同被告 【司法部答案】ABC 【考点】债权人代位权 【答案解析】《合同法司法解释一》第18条规定,“在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对债权人的债权提出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债权人的起诉”。所以,次债务人有权主张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和债务人,同时有权主张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A、B均有法律依据,应选。
甲公司提起代位权诉讼,需要具备一系列条件,对于这些条件,作为被告的次债务人当然有权提出抗辩,C正确应选。 《合同法司法解释一》第16条规定,“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丙公司作为次债务人不能主张追加乙公司为共同被告,但债务人可以被追加为第三人,D不选。
4、甲路过乙家门口,被乙叠放在门口的砖头砸伤,甲起诉要求乙赔偿。关于本案的证明责任分配,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A.乙叠放砖头倒塌的事实,由原告甲承担证明责任 B.甲受损害的事实,由原告甲承担证明责任
C.甲所受损害是由于乙叠放砖头倒塌砸伤的事实,由原告甲承担证明责任 D.乙有主观过错的事实,由原告甲承担证明责任 【司法部答案】D
【考点】证明责任的分配 【答案解析】《证据规定》第2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题中,乙叠放砖头倒塌、甲受损害、乙放砖头倒塌与甲受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都是甲提出诉讼请求应当证明的,故甲承担证明责任,乙主观是否有过错是乙进行主张所应当证明的,故D选项说法错误,当选。 5、甲公司依据买卖合同,在买受人乙公司尚未付清全部货款的情况下,将货物发运给乙公司。乙公司尚未收到该批货物时,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且法院已裁定受理。对此,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乙公司已经取得该批货物的所有权 B.甲公司可以取回在运货物
C.乙公司破产管理人在支付全部价款情况下,可以请求甲公司交付货物 D.货物运到后,甲公司对乙公司的价款债权构成破产债权 【司法部答案】BCD
【考点】在途货物取回权、破产债权
【答案解析】根据《破产法》第三十九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出卖人已将买卖标的物向作为买受人的债务人发运,债务人尚未收到且未付清全部价款的,出卖人可以取回在运途中的标的物。但是,管理人可以支付全部价款,请求出卖人交付标的物。结合题意,乙公司暂未取得该货物所有权,卖方甲公司行使取回权,支付全款管理人可请求交付货物。所以,A错,B、C正确。
第30条 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为债务人财产。该批货物运到乙公司后,即属于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乙取得的财产,则该乙欠甲的货款则构成甲公司对乙公司的破产债权。所以选项D正确。
注意:破产债权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两项条件:第一,须为基于破产宣告前的原因而发生的请求权;第二,须为不享受优先受偿的请求权。
6、居住在A国的我国公民甲创作一部英文小说,乙经许可将该小说翻译成中文小说,丙经许可将该翻译的中文小说改编成电影文学剧本,并向丁杂志社投稿。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A.甲的小说必须在我国或A国发表才能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 B.乙翻译的小说和丙改编的电影文学剧本均属于演绎作品 C.丙只需征得乙的同意并向其支付报酬
D.丁杂志社如要使用丙的作品还应当分别征得甲、乙的同意,但只需向丙支付报酬 【司法部答案】ACD
【考点】著作权的取得、演绎作品 【答案解析】《著作权法》第2条第1款规定,“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A错误。
演绎作品即对已有的作品或者其他材料进行演绎、加工所产生的作品。《著作权法》第12条规定,“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B正确不选。
对于演绎作品,如果基础作品还受到著作权法保护,则只有经过著作权人的许可他人才能从事著作权人所专有的演绎创作活动。丙不仅需征得乙的同意并向其支付报酬,还应取得甲的同意并支付报酬。C错误应选。 《著作权法》第34条规定,“出版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D错误。
7、甲、乙、丙拟共同出资50万元设立一有限公司。公司成立后,在其设置的股东名册中记载了甲乙丙3人的姓名与出资额等事项,但在办理公司登记时遗漏了丙,使得公司登记的文件中股东只有甲乙2人。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丙不能取得股东资格
B.丙取得股东资格,但不能参与当年的分红 C.丙取得股东资格,但不能对抗第三人 D.丙不能取得股东资格,但可以参与当年的分红 【司法部答案】C
【考点】股东名册的效力 【答案解析】《公司法》第33条第2款规定,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
张行使股东权利。本题丙在股东名册中有记载,所以丙取得股东资格,享有股东权(包括分红权)。A、B、D三项说法都错误。根据排除法,答案已经出来了。 《公司法》第33条第3款规定,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C项正确。
此外,注意区分出资证明书、股东名册、登记三者的效力:⑴出资证明书只有证明股东资格的效力,⑵股东名册具有证明股东身份变动的效力,⑶登记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不论第三人是否知情。
8、关于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二者的裁定都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法院依职权作出 B.二者适用的案件范围相同
C.当事人提出财产保全或先予执行的申请时,法院可以责令其提供担保,当事人拒绝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D.对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的裁定,当事人不可以上诉,但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司法部答案】CD
【考点】财产保全与先予执行
【答案解析】先予执行必须依当事人申请提起,法院不能依职权进行。故A选项说法错误,不当选。《民事诉讼法》第106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二)追索劳动报酬的;(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民事诉讼法》第102条规定,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二者案件适用范围不同,故B选项说法错误,不当选。《民事诉讼法》第100条规定,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民事诉讼法》第107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故C选项说法正确,当选。《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故D选项说法正确,当选。
9、甲诉乙损害赔偿一案,双方在诉讼中达成和解协议。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当事人无权向法院申请撤诉
B.因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法院应当裁定终结诉讼程序 C.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依和解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 D.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依和解协议内容制作判决书 【司法部答案】C 【考点】诉讼和解
【答案解析】因和解而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撤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故A选项说法错误,不当选。当事人在诉讼中和解的,应由原告申请撤诉,经法院裁定准许后结束诉讼,和解协议不具有执行力,故B选项说法错误,不当选。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依法确认和解协议并制作调解书。故C选项说法正确,当选,D选项说法错误,不当选。
10、关于起诉与受理的表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法院裁定驳回起诉的,原告再次起诉符合条件的,法院应当受理
B.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当事人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法院应当受理
C.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当事人没有新事实和新理由再次起诉的,法院一律不予受理 D.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起诉的,法院应当受理 【司法部答案】ABD
【考点】起诉与受理
【答案解析】《民诉意见》第142条规定,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案件,原告再次起诉的,如果符合起诉条件,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故A选项说法正确,当选。《民诉意见》第144条规定,当事人撤诉或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当事人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故B选项说法正确,当选。《民事诉讼法》第124条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故C选项说法错误,不当选。《民诉意见》第153条规定,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受理后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故D选项说法正确,当选。
11、关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都是非讼案件 B.起诉人或申请人与案件都有直接的利害关系 C.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都是一审终审 D.陪审员通常不参加适用特别程序案件的审理 【司法部答案】C 【考点】特别程序
【答案解析】特别程序包括两类案件,一类是选民资格案件;另一类是非讼案件。故A选项说法错误,不当选。特别程序的启动,有的是基于当事人的起诉,有的是基于当事人提出的申请,但起诉人或者申请人不一定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这是由别程序只确认某种法律事实和权利状态这一特殊目的所决定的。故B选项说法错误,不当选。特别程序实行一审终审制度,判决书已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对之声明不服,不得提起上诉。故C选项说法正确,当选。《民事诉讼法》第178条规定,依照本章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其他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故D选项说法错误,不当选。
12、唐某作为技术人员参与了甲公司一项新产品研发,并与该公司签订了为期2年的服务与保密合同。合同履行1年后,唐某被甲公司的竞争对手乙公司高薪挖走,负责开发类似的产品。甲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唐某承担违约责任并保守其原知晓的产品。关于该案的审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只有在唐某与甲公司共同提出申请不公开审理此案的情况下,法院才可以不公开审理 B.根据法律的规定,该案不应当公开审理,但应当公开宣判 C.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不公开审理此案,但应当公开宣判 D.法院应当公开审理此案并公开宣判 【司法部答案】C 【考点】公开审判 【答案解析】《民事诉讼法》第134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无论是否公开审理,宣判时一律公开。本题涉及商业秘密,属于申请不公开,故C选项说法正确,当选。 13、下列哪些选项是1991年颁布实行的《民事诉讼法》(2007年修正)未作规定的制度? A.公益诉讼制度 B.恶意诉讼规制制度 C.检察监督中的抗诉制度 D.诉讼保全制度中的行为保全制度 【司法部答案】ABD
【考点】民事诉讼法的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