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公安消防总队
关于发布试行《湖北省消防设施检测维护
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鄂公消〔2011〕148号
各市(州)公安消防支队,各相关企事业单位:
根据《湖北省消防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湖北省消防设施检测维护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已经省公安消防总队办公会专题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试行。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与省公安消防总队防火部技术处联系。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八日
湖北省消防设施检测维护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试 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资质的种类、分级、条件和业务范围 第三章 申请和许可
第四章 资质升级、期效、变更、注销 第五章 从业规则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七章 罚则和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消防设施检测维护技术服务机构及执业人员的管理,规范服务行为,维护消防技术服务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湖北省消防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湖北省内从事消防设施检测维护技术服务机构
的资质许可以及对其实施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消防设施检测维护技术服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并取得相应资质,运用消防专业知识或者专门技能,接受委托提供消防设施检测、消防设施维护等消防技术有偿服务,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人组织。
第三条 对消防设施检测维护技术服务机构及执业人员的资质、资格实行许可制度。消防设施检测维护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取得相应的资质,并在许可的业务范围内独立开展技术服务;消防设施检测维护技术服务执业人员应当取得由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机构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中级以上),方可从业。
第四条 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照本办法设定的许可权限负责消防设施检测维护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许可。消防设施检测维护技术服务机构执业人员资格按照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相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 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全省消防设施检测维护技术服务机构及执业人员实施监督管理和指导。
各市(州)、县(市、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消防设施检测维护技术服务机构及执业人员在本行政区域内的从业活动实施监督。
第二章 资质的种类、分级、条件和业务范围 第六条 消防设施检测维护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分为检测维
护和维护两类。消防工程施工单位可以申请消防设施维护资质,但不得申请或变相申请消防设施检测维护资质,只能从事消防设施维护技术服务。除建筑消防设施委托给消防工程施工单位维护和消防产品委托给生产销售单位维护外,具备消防设施检测维护资质的技术服务机构必须同时承担消防设施检测和消防设施维护业务。
第七条 消防设施检测维护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分为一级和二级。
第八条 消防设施检测维护技术服务机构资质条件及业务范围应符合《消防设施检测维护技术服务机构资质条件和业务范围》(见附件)的规定。
第三章 申请和许可
第九条 设立消防设施检测维护技术服务机构,申请人应当向工商注册登记所在地的市(州)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人需提交下列资料:
(一)《消防设施检测维护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申请书》;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三)固定经营场所证明材料; (四)会计事务所验资报告;
(五)技术人员身份证、消防行业职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及劳动合同;
(六)仪器、设备清单和相关证明文件;
(七)《质量手册》、《程序文件》、检测维护设备计量检定或校准证书等相关文件资料。
第十条 申请设立消防设施检测维护技术服务机构,由市(州)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受理后报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许可。
第十一条 市(州)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接到消防设施检测维护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对申请人的申报材料真实性及经营场所、仪器设备、相关证明文件等内容进行核查,进行核查的工作人员不得少于两名。
第十二条 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齐全并经现场核查真实的,市(州)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受理许可申请。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经现场核查不真实的,不予受理。
市(州)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十三条 市(州)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出具书面受理凭证之日起三日内将全部申请材料报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批。省级公安消防机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依据《湖北省消防设施检测维护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评审规则》组织资质评审,根据评审结果作出许可决定。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受理消防设施检测维护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申请后,应当在二十个工作日内(评审和鉴定所需时间除外,但应将所需时间告知申请人)作出许可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