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案例-“欲哭无泪的切糕王子”案例研习报告

2025-09-23

“欲哭无泪的切糕王子”案例研习报告

【本案案情和问题】

26岁的阿迪力·买买提吐热来自新疆,从2012年起在网上卖切糕,人称“切糕王子”。2015年8月30日凌晨零点,阿迪力网店参加促销活动,承诺“网民只要以1%的价格就可以对切糕进行秒杀,原价35元/盒的切糕只需要0.35元”。该活动本打算名额限制为50位顾客共100盒切糕(每人限购2盒)。按正常交易系统流程,在前50个购买名额(100盒)届满后,活动自动停止,切糕恢复至正常的35元价格。但是由于淘宝商城后台工作人员操作失误,后台没有绑定50个名额100盒,因而网店设置的库存数量有10万盒,因而在短短半小时内,切糕以秒杀价遭抢,成交了4万盒(网友通过淘宝账户下单并付款,已显示成交记录)。随后,阿迪力迅速联系淘宝后台,并操作止住下单。据测算,如果4万盒全部按每盒0.35元的价格出售,切糕王子的损失有100多万元。问:

(1)假设一位购买切糕的网民“甲”下单付款,系统自动生成成交订单,他是否可以主张买卖合同有效而要求实际履行?

(2)切糕王子阿迪力是否可以撤销全部的买卖合同?法律后果如何?

【解题结构】

【第一题】

一、网民或可依据《合同法》第135条主张买卖合同有效并要求实际履行?

(一)请求权是否产生? 1、买卖合同是否成立? (1)是否存在有效的要约? (2)是否存在有效的承诺? (3)承诺与要约内容是否一致 2、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1)当事人缔约时是否具有相应的缔约能力?

(2)当事人意思表示是否有效? (3)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否损害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

3、债务人是否有供货义务? 4、中间结论

(二)请求权是否消灭? (三)请求权是否可执行? 二、结论

【第二题】

一、阿迪力或可依据《合同法》第54条第1款第1项撤销切糕买卖合同,并依《合同法》58条第2句赔偿买家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一)撤销权是否产生? 1、是否存在有效的合同? 2、是否存在可撤销事由? (1)是否存在误解?

(2)该误解是否构成重大误解? 3、中间结论

(二)撤销权是否可行使?

(三)买家是否可依据《合同法》第58条第2句之规定请求阿迪力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请求权是否产生?

(1)缔约人一方是否违反先合同义务? (2)相对人是否受有损失? 2、中间结论 二、结论

【解题】

【第一题】

一、网民或可依据《合同法》第135条主张买卖合同有效并要求实际履行? (一)请求权是否产生? 1、买卖合同是否成立?

买卖合同成立的否成要件有三:①存在有效的要约;②存在有效的承诺;③要约与承诺内容一致。 (1)是否存在有效的要约?

根据《合同法》第14条之规定,要约,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提出合同条件,希望对方接受的意思表示。构成要件须符合以下条件:①要约必须是向特定人所为的意思表示;②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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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必须向相对人发出;③要约必须具有缔结合同的目的;④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

本案中,有可能构成要约的,有两种情形:①淘宝网站之网页;②网民“甲”的下单。

淘宝网站之网页,系向每一个浏览淘宝网站的网购者发布促销信息的公告。从当事人的目的看,淘宝网站之网页并不具有直接与网页浏览者缔结合同的目的,而仅在于使看到网页的网页浏览者向淘宝店主“阿迪力”发出购买切糕的要约;从法律规定看,淘宝网站之网页并不属于《合同法》第15条第1款第2句要约邀请的列举;法律无明文规定时,就应当依照一般原则加以判断:①意思表示的内容是否明确,依据我们的淘宝网站购物经验可知,淘宝卖家为了吸引买家浏览往往故意虚设信息,以吸引买家,因此,淘宝网站之网页所传达的信息,并不具体明确;②是否具有缔结合同的目的,淘宝卖家并不具有直接以网页所传达的信息为内容缔结买卖合同的目的;③是否有意思表示的相对人、特定人,每一个淘宝网站的浏览者都有可能看到该网页,不是向特定人所为的意思表示,更不是向相对人发出,因此,淘宝网站之网页并不符合要约的构成要件,只构成要约邀请。

网民“甲”的下单,系特定人甲向淘宝店主“阿迪力”这一相对人所发出的,符合要约有效的构成要件①②。网民“甲”的下单,系向淘宝店主“阿迪力”所发出的按照网页显示的每盒0.35元的价格,购买切糕的意思表示,当然具有与淘宝店主“阿迪力”订立合同的目的,并且合同的标的是切糕,数量即所下单量,而价格为每盒0.35元,内容具体确定,符合要约有效的构成要件③④。

综上所述,存在有效的要约,即网民“甲”所下的以每盒0.35元的价格,购买切糕的下单。 (2)是否存在有效的承诺?

根据《合同法》第21条之规定,承诺,是受要约人做出的同意要约以成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其构成要件有三:①承诺必须是由受要约人所做出的意思表示,②承诺必须向要约人做出,③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1]

本案中,有可能符合承诺的情形即网民“甲”下单之后系统在网民“甲”的账号中自动生成的订单。意思表示,指将企图发生一定私法上效果的内心意思,表示于外部,内心的意思因外部表示而客观,合为一体,可分为客观要件及主观要件:(1)客观要件,在客观上可认识其在表示某种法律效果意思,[2]即表示行为;(2)主观要件,指内心意思,可分为①行为意思,即表意人自觉地从事某种行为;②表示意思,即行为人认识其行为具有某种法律行为上意义;③效果意思,即行为人欲依其表示发生一定法律效果的意思。[3]

系统自动生成的订单,是淘宝网站对按照之前已经设定的条件下单的买家的自动回复,淘宝网站自动生成订单的整个过程,虽然表面上没有卖家的参与,其实不然,在这里淘宝网站之所以会自动回复买家订单,是来自于淘宝卖家之前的设定。因此,系统回复虽非卖家直接所为,但却是按照卖家之前的设定条件发出,仍然存在行为意思。卖家设定条件让系统自动回复下单的买家,当然有按照之前卖家自己所设定的各种条件与买家订立买卖合同的表示意思和效果意思。所以系统的自动回复行为仍可以认为是卖家所做出的意思表示。并且,只有在买家下单的内容符合卖家之前所设定条件的情况下,系统才会自动回复,并生成订单。固此可以认为受要约人“阿迪力”向淘宝买家网民“甲”做出了意思表示,符合承诺的构成要件①②。

只不过该意思表示可能存在表示错误,卖家阿迪力以0.35元/盒的价格出售前100盒切糕的意思表示没有瑕疵,当无疑义。对于100盒之后的切糕,阿迪力的内心真实意思是以35元/盒的价格出售,但由于淘宝网站后台工作人员操作错误将优惠数量误设为10万盒,系统对100盒之后的39900盒订单所做出的回复仍然为0.35元/盒的价格。存在意思表示的错误,在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为了平衡当事人的利益及合理分配风险,应以客观上的表示价值作为认定意思表示内容的准据。[4]因此,对于之后的39900盒切糕的买卖,阿迪力所做出的承诺的内容应为0.35元/盒,因此符合承诺的构成要件③。

综上所述,存在有效的承诺。 (3)承诺与要约内容是否一致

如上所述,承诺与要约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买卖合同成立,合同内容是卖家“阿迪力”与买家网民“甲”以0.35元/盒的价格进行切糕买卖。

2、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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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指存在于法律行为本身以外的其他效力要件,如法律行为附条件、期限、立遗嘱者的死亡(遗嘱生效要件)。”[5]根据以上论述,切糕的买卖合同,应该在买家下单后,系统在买家的网购平台账号中生成订单就已经成立。可是根据网络购物的经验,即使订单生成以后,买家也可以不支付标的物价款,卖家也无权要求买家支付价款,当然卖家也不会发货,同样买家也不能要求卖家发货。但当买家付款以后,卖家就会着手发货,买家也有权请求卖家发货,此时,买卖合同就对双方都产生了拘束力。从以上种种行为来看,订单生成以后,买卖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对买卖双方并没有约束力,买卖合同并未生效。而当买家付款之后,买卖合同对双方才有拘束。因此,网购中的买卖合同应该被认为是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该生效条件就是买家付款。《合同法》第45条规定,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因此,本案中的切糕买卖合同除了应具备合同生效的一般要件之外,还必须付款以后才会生效。

本案中所附之条件就是买家付款,本案中,在短短半小时内,切糕以秒杀价遭抢,成交了4万盒(网友通过淘宝账户下单并付款,已显示成交记录)。因此,买家已经付款,所附生效条件成就。 3、债务人是否有供货义务?

种类之债一经特定,即变为特定物之债,“给付物一经特定,则债之关系仅存于该特定物之上,因而该物灭失时,即发生给付不能之问题。”[6]发生特定化的方法有二:①债务人交付其物的必要行为完结,②经债权人同意指定其应交付之物。

在本案中,卖家阿迪力内心真实的意思是以0.35元/盒的价格出售前100盒切糕,但由于淘宝网站后台工作人员操作失误,将100盒误写为10万盒,出现意思表示错误之情形。切糕已售出4万盒,切糕为种类物当无异议,但该4万盒切糕是否已发生特定化之效果?论述如下:消费者与网上经营者以电子交易系统订立买卖合同,出卖人委托物流公司,按其债务性质,合同履行地应为买受人住所地,属付赴偿之债。[7]本案属于赴偿之债亦无异议,“赴偿之债的债务人有义务在债权人住所地或者营业地事实上提出给付。”[8]即赴偿之债的债务人在债权人住所地或者营业地事实上提出给付之后,才能完成交付其物的必要行为。显然本案中并没有完成该必要行为,也没有经债权人同意指定其应交付之物。

因此,本案中切糕买卖并没有发生特定化的效果,债务人阿迪力的供货义务并未消灭。 4、中间结论

网民甲依据《合同法》第135条主张买卖合同有效并要求实际履行的请求权产生。 (二)请求权是否消灭?

经过审查可知,并不存在导致请求权消灭的情形。 (三)请求权是否可执行?

经过审查可知,请求权可以执行。 二、结论:

网民甲可以依据《合同法》第135条主张买卖合同有效并要求实际履行。 【第二题】

一、阿迪力或可依据《合同法》第54条第1款第1项撤销切糕买卖合同,并依《合同法》58条第2句赔偿买家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一)撤销权是否产生?

根据《合同法》第54条,可以的出合同撤销权产生的构成要件有二:①存在有效的合同,②存在可撤销的事由。

1、是否存在有效的合同?

正如在第一题中所论述的,有效的买卖合同存在。 2、是否存在可撤销事由?

根据《合同法》54条之规定,共有4种可撤销情形,而本案中最可能涉及到的是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重大误解的构成要件有二:①存在误解,②该误解构成重大误解。 (1)是否存在误解?

“重大误解构成当然要以意思表示的存在为前提,而其意思表示是基于误解而做出的,如无此种误解,当事人可能不为其意思表示,或者为其他内容的意思表示。”[9]

在本案中,阿迪力内心真实的意思是与前50位顾客共100盒切糕(每人限购2盒)按照0.35元/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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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价格订立切糕买卖合同,在前50个购买名额(100盒)届满后,活动自动停止,切糕恢复至正常的35元价格。然而由于淘宝商城后台工作人员操作失误,后台没有绑定50个名额100盒,而是设置的库存数量有10万盒全部以0.35元/盒价格出售,因而在短短半小时内,切糕以秒杀价遭抢,成交了4万盒(网友通过淘宝账户下单并付款,已显示成交记录)。切糕王子阿迪力所做的与下单买家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是在其对网店所设定的切糕价格这存在误解的情况下做出的。

因此,在之后的39900盒切糕买卖合同订立的过程中,卖方阿迪力存在误解的情形。 (2)该误解是否构成重大误解?

“在我国,内容的错误,并非总能导致民事行为的撤销,按《民法通则》第59条第1款第1项的规定,只有构成重大误解时,才可能引起民事行为的撤销。这是因为误解是表意人自己的过错造成的,而对误解所致的民事行为撤销制度主要是为保护误解者而设,这样如不问误解的程度而一律允许撤销,势必使对方陷入极为不利的境地,也不公平。鉴于此法律只允许对内容有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可以撤销。”[10]同时结合《民通意见》第71条之规定可知,重大误解的构成要件有二:①存在《民通意见》第71条所列举的错误认识或者类似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②表意人的误解造成了较大的损失。 A、是否存在《民通意见》第71条所列举的错误认识或类似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

《民通意见》第71条列举了能够构成重大误解的几种情况,即行为人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据此可以认为,重大误解,是指误解人做出意思表示时,对涉及合同法律效果的重要事项存在着认识上的显著缺陷,其后果是使误解人受到了较大的损失,以致于根本达不到缔约目的。对重大误解的具体确定,应分别误解人所误解的不同情况,考虑当事人的状况、活动性质、交易习惯等方面的因素。就价格因素的误解,《民通意见》第71条没有明文规定,笔者的理解如下:

《合同法》第12条列举了合同内容的一般条款,其中第1款第5项为价款或报酬。该条的八项列举中并没有有关“规格”的规定。《合同法》第30条第3句列举了对要约内容实质性变更的几种情况,其中有,对价款的变更会产生对要约实质性变更的后果。《合同法》第130条对买卖合同的定义中同样提到买受人支付合同价款的义务,立法者在买卖合同的定义中所列举的买受人的义务可以认为是买卖合同的买受人的基本义务之一。买受人履行支付合同价款的义务时,必须明确合同标的物的数量和单价,而立法者对价款的规定也是极其周密的,即使当事人之间的买卖合同忘记约定合同价款,也可依据《合同法》第61条来达成关于合同价款的补充协议来使得买卖合同继续得以履行。即使买卖双方无法达成合同价款的补充协议的情况下,也可依据《合同法》第62条第1款第2项的规定继续履行买卖合同。立法者对合同价款相关规定之缜密,足可见“合同价款”在其心目中的重要地位。

通过类推适用的方法,既然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的误解可以成为构成重大误解的情形之一,对“买卖合同价款”的误解也当然可以成为构成重大误解的情形之一,也就可以适用《民通意见》第71条之规定。

在本案中,在之后的39900盒切糕买卖合同,阿迪力真实的意思是切糕的单价为35元/盒,而非错误表示出来的0.35元/盒。阿迪力错误表示的后果与其内心真实的意思相悖。

因此,本案中,存在可以适用《民通意见》第71条的情形,同时导致了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

B、表意人的误解是否造成了较大的损失?

在本案中,在之后的39900盒切糕买卖合同中,阿迪力由于表示错误而将切糕的单价由35元/盒误表示为了0.35元/盒,0.35元/盒的单价远低于35元/盒,并且迅速交易39900盒,损失100多万,可以认为造成了较大的损失。 3、中间结论

阿迪力对之后的39900盒切糕买卖合同的撤销权产生,而对之前的100盒切糕买卖合同并没有撤销权。 (二)撤销权是否消灭?

在本案中,并不存在导致撤销权消灭的情形。

(三)买家是否可依据《合同法》第58条第2句请求阿迪力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请求权是否产生?

“以所欲缔结的合同是否有效成立,可将缔约上的过失分为以下四种类型:①合同未成立型;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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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型;③合同无效型;④合同有效型。”[11]“其中合同无效型的缔约过失责任包括合同无效和合同被撤销两种情形”[12]。所以,合同被撤销之后的损害赔偿责任系缔约过失责任。

“缔约过失损害赔偿责任之成立,一般需要如下四项要件:①缔约人一方违反先合同义务;②相对人受有损失;③违反先合同义务与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④违反先合同义务人有过错。”[13] (1)缔约人一方是否违反先合同义务?

“何谓先契约义务?缔约上过失责任的基础在于违反通知、阐明、保护及照顾等义务,当事人是否负此等义务,应视具体缔约磋商接触情形,以诚实信用原则来决定,至于行为人是否违反此项义务,应视行为人是否已尽交易上必要注意而定之。在此方面,必须特别斟酌缔约当事人彼此间的信赖关系及各当事人在交易上通常所应承担的危险和不利益。”[14]

本案中,因为卖方的原因将系统错误地设置为0.35元/盒,将库存设定为10万盒,没有尽到交易上的必要注意,可以认定符合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之一。 (2)相对人是否受有损失?

“相对人收受损失,应指财产损失,既可以是财产的直接减少,也可以是机会损失,前者可称为所受损害,后者可称为所失利益。”[15]

一方面,根据淘宝网站交易规则,买家通过支付宝付款后,该笔款项并不会立即进入卖家账户,暂时是由支付宝这一支付中介所有,待交易完成后,须由买家点击同意付款才会进入卖家账户。在买家点击付款之前,只要符合相关交易规则,买家尚可申请退款,而且,在交易无法达成时,卖家也可主动通知支付宝为买家退款,因此买家对该笔款项尚有一定的控制,不能认为买家下单后,其财产的直接减少。另一方面,切糕是种类物,市场上的卖家当不止阿迪力一家,买家并不会因此而丧失和其他买家的缔约机会。因此在本案中,买家并没有遭受损失。

损害为损害赔偿之债的基本要件,因无损害即无赔偿之可言,故必须现实地发生损害始可。[16] 2、中间结论

买家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并不产生。 二、结论

阿迪力可依据《合同法》第54条第1款第1项撤销切糕买卖合同,但并不必承担《合同法》58条第2句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

【注释】

[1]参见崔建远主编:《合同法》(第5版),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50页。 [2]参见王泽鉴:《民法总则》,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266页。 [3]参见王泽鉴:《民法总则》,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267页。 [4]参见王泽鉴:《民法总则》,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322页。 [5]王泽鉴:《民法总则》,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202页。 [6]郑玉波:《民法债编总论》(修订2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第201页。 [7]参见朱晓喆:《寄送买卖的风险转移与损害赔偿》,载《比较法研究》,2015年第2期。 [8]朱晓喆:《寄送买卖的风险转移与损害赔偿》,载《比较法研究》,2015年第2期。 [9]韩世远:《合同法总论》(第3版),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197页。 [10]韩世远:《合同法总论》(第3版),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196页。 [11]韩世远:《合同法总论》(第3版),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125页。 [12]韩世远:《合同法总论》(第3版),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128页 [13]韩世远:《合同法总论》(第3版),法律出版社2011年,第134页。 [14]韩世远:《合同法总论》(第3版),法律出版社2011年,第134页。 [15]韩世远:《合同法总论》(第3版),法律出版社2011年,第134页。 [16]郑玉波:《民法债编总论》(修订2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第22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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