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膜拜团体
—— 一种跨文化的研究视角
习五一
提要:本文从一种跨文化的研究视角,梳理“膜拜团体”一词在不同文化背景中的源流、演变及各种诠释。作者认为,应跨越以基督教文化为中心的模式,确立“膜拜团体”的客观内涵,并积极探索中国特色的学术范式。这将有助于分析转型时期复杂纷纭的社会现象。
关键词:膜拜团体、新宗教运动、邪教
在当今世界宗教多元化的发展趋势中,新基要主义势力的崛起和新宗教运动的活跃,引人瞩目。无论是学术精英,还是公共论坛,在考察这些重要的社会现象时,频繁使用“膜拜团体”(Cult)一词。而“膜拜团体”成为社会的热点时,不同的视角所赋予内涵有相当的差异。认真梳理“膜拜团体”的源流、演变及各种诠释,将有助于分析复杂纷纭的社会现象。
一、在欧美社会中“膜拜团体”的阐释
1、“膜拜团体”一词源于西方的基督教文化。
众所周知,“膜拜团体”一词产生于西方,并含有基督教文化本位的内涵。“膜拜团体”一词译自英语Cult。该词和德语kulte、法语culte一样,源于拉丁cultus,其本义为 colere(耕作),延伸为 culture(文化、教养)。古罗马人把崇拜神明的仪式称为 cultus。根据古代犹太教和基督教的传统,近东和以色列等地区将在神殿里举行的祭祀称为 Cult。这里Cult没有贬义。后来,基督教文化圈将 Cult用以转指神秘膜拜、偶像崇拜,赋予该词特殊的“异端”色彩。著名的宗教社会学家韦伯(Max .Weber)将Cult定义为一种反理性、神秘的宗教形式。[1]随着现代社会世俗化的发展,在当代西方社会的语境里,Cult有时超越宗教学领域,用来形容人们对明星和哲人的崇拜。[2]
2、“膜拜团体”被罗纳德教授解释为宗教社会学中的一种类型。
当代美国宗教社会学家罗纳德.L约翰斯通(Ronald L. Johnstone),设定多种变量标准模式,将宗教组织分为四个基本类型:教会(Church)、教派( Sect)、宗派( Denomination)、膜拜团体( Cult)。膜拜团体又被称为边缘宗教,往往规模较小,制度化程度较低,由卡里斯玛(Charisma)型教主领导,表现出神秘主义救赎倾向,注重个人精神和神秘体验,有些采取秘传方式或封闭式活动。其中少数派别进一步走向极端,成为破坏社会的邪教组织。因此,依据这种宗教类型学的理论,邪教组织(Destructive Cult)被包涵在宗教类型之内,是一种具有破坏性的极端宗教组织。罗纳德教授以吉姆.琼斯(Jim .Jones)创立的人民圣殿教(The People’s Temple)为例,分析了这个膜拜团体由教主独裁,逐渐走向极端,最后导致1978年圭亚那丛林的群体惨案。[3]
3、新宗教运动(the New Religious Movement)和“膜拜团体”。 新宗教是指不同于传统宗教的新生宗教。一批历史学家、社会学家将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新生宗教大量涌现的现象,称为“新宗教运动”。20世纪60年代以后, 美国、西欧、日本等发达国家社会经济高速发展,社会结构、生活方式发生深刻变化,文化形态、价值体系出现危机。传统宗教被逐渐冷落,难以慰藉某些社会群体的心灵。五光十色的新生宗教如雨后春笋大量滋生,远远超过传统宗教中分离出的新教派。[4]据《国际传教研究公报》的统计,至1997年,世界新生宗教的信徒已达1.484亿。
当代新生宗教发端时期,大多具有强烈的反传统宗教文化色彩,其后发展的轨迹各异。大多数流派规模较小,影响有限,自生自灭。有些教派不断调整教义、教规,逐渐与主流社会价值体系融合,成为稳健型社会力量。只有少数极端教派,一意孤行,实施教主极权统治,对信徒精神控制,摧残人权,危害社会,成为具有严重犯罪性质的恶种—邪教。
在国际学术会议上使用膜拜团体(Cult)一词批判新宗教运动,始于20世纪70年代末。1978年在日本东京召开国际宗教社会学会议,研讨本世纪60年代以后欧美国家涌现出的“新宗教运动”。基于在新生宗教运动中,小型宗教团体激增、狂热膜拜较为普遍等特点,对此持批判态度的欧美社会开始使用Cult 一词。其中含有比较明确的反社会、反文明的贬义。[5]
4、“膜拜团体”成为欧美反膜拜运动(Anti_cult)的抗争目标。
从20世纪70年代起,欧美地区先后出现民间反膜拜团体运动。其力量既来自传统的宗教界,又来自世俗的市民社会。由于欧美国家宪法规定的政教分离原则,制约着国家权力直接干涉一般膜拜团体的行为,政府经常通过其他方式推动民间反膜拜团体运动。1974年,加利福尼亚成立“市民自由基金会”(Citizens Freedom Foundation)。70中叶,美国同类团体增至数十个。1978年,人民圣殿教的集体自杀事件震动社会,越来越多的民众支持反膜拜团体运动。80年代中期,全美民众运动整合出“膜拜团体觉醒网络”(Cult Awareness Network)“精神虐待审议会”(Council on Mind Abuse)“美国家庭基金会”(American Family Foundation)等著名组织。1985年,在美国威斯康星州召开的膜拜教派研讨会上,与会者认为膜拜教派可以界定为:“一切要求其成员绝对忠诚或效力于某一个人或主张、其首领为实现自己的目的而不惜通过操纵、诱导和控制手段损害信徒的家庭和社会环境的、以宗教、文化或其他性质的形式出现的集群或团体。”[6]
相对美国而言,欧洲反膜拜团体运动发展的比较顺利,相继建立一批民间组织。如:法国的“反精神操纵中心”、英国的“家庭行动咨询”、德国的“争取精神自由和心理自由行动协会”等等。不少组织得到各国政府的认可和资助,积极开展活动。法国民间反膜拜教派协会提出依据“组织特征”和“危险性”的分类法。根据这种分类法,膜拜教派指具有“魅力”的教主及其说教为中心形成的团体。团体内部是一种非民主的金字塔式的等级构架。它在发展过程中,有可能演化为有“危险性”的组织。“危险性”的膜拜教派和教义和活动,其结果造成剥夺个人自由意志和危害社会秩序。
欧美民间的反膜拜团体运动有相当的民众基础。1989年1月,美国的一项民意调查显示,有62%的市民对新生宗教—膜拜团体表示反感。传统宗教界人士和一批心理学家是最重要的支持力量。
5、宗教界对具有反传统色彩的新生宗教—膜拜团体,大张挞伐。
正统的宗教界人士认为“膜拜团体是持不同于公认为正统信仰的宗教团体”。它们“偏离于普遍的道德传统、公共权利机构、政治、和司法机构所共同遵守与确认的宗教组织及其理念。”[7]美国宗教学者詹姆斯·路丁(James.Rudin )和马西娅·路丁( Marcia.Rudin)提出14种特征:
(1)宣誓效忠一个全能的领导者,相信他是救世主;(2)反对或禁止理性思维;(3)通常以欺骗的手段来吸收新成员;(4)削弱成员的心理防线;(5)随心所欲地进行犯罪;(6)与外部世界隔绝;(7)领导者独裁决定成员的事业和生活;(8)
成员为组织或领导奉献所有的精力和资金;(9)成员为组织全力工作,却得不到适当的报酬;(10)反对妇女、儿童、家庭;(11)相信世界末日即将来临;(12)伦理体系的准则是卑贱者将在末日受到审判;(13)制造神圣和神秘气氛,财政状况隐秘;(14)时常有暴力或潜在的暴力倾向。[8]
在欧美社会,传统的基督教、天主教、犹太教都是反对新宗教运动、膜拜团体的主力军。他们以神学的教义为指南,抨击异己,争取信众。
6、大多数心理学家对新生宗教中众多的“膜拜团体”,持批判态度。 现代心理学家关注个人的心理体验。多数心理学家对膜拜团体持批判态度。他们认为,膜拜团体通过欺骗手法吸纳成员,用强制灌输手段进行控制,在暴君式的领导支配下,信徒成为心理虚弱智力低下的人。其中著名的代表人物为美国心理学家玛格丽特·泰勒·辛格(M. Thaler Singer)她曾经治疗过3000多例膜拜团体的受害者,对膜拜团体持有强烈批判态度。她提出识别膜拜团体的三个要素:
(1)团体的起源和指导者的作用。膜拜团体的创始人即教主集权于一身。教主自称负有特殊使命和拥有特殊知识,令信徒崇拜自己。而既有宗教的传教士不会令信徒崇拜自己,只会教信徒崇拜神或抽象的原则。
(2)权利组织结构。在膜拜团体中,教主一人在上,信徒民众在下,教主握有最高权利,宣称自己切断旧传统的羁绊,可以解决任何人生问题。这种团体盛行双重伦理标准:要求信徒在团体内开诚布公,将一切告之教主,同时鼓励信徒欺骗和操纵本团体以外的人。而既有宗教教育信徒遵循始终如一道德标准,诚实待人。
(3)膜拜团体使用巧妙的劝诱方法,对信徒实施精神控制(mind control)和洗脑(brain washing)。其控制信徒的手法和极权主义如出一辙,要求信徒把自己的时间、金钱和体力等都奉献给团体所标榜的目标。上述所有做法均为既有宗教所鄙弃。[9]
值得指出的是,玛格丽特·泰勒·辛格女士对法轮功的批判,独具慧眼。
7、欧盟官方文件以“教派”(Sect)指代“膜拜团体”。
在多种欧洲语言中,英文的Sect(教派),相当法语的 Secte,意大利语的Setta,西班牙语的Secta,德语的Sekte。教派(Sect)指从传统宗教中分离出来的持不同意见的群体。在欧洲的大众语言中含有负面含义,有狂热教派的含义。在欧盟官方的文件中通常使用教派(Sect)一词,而膜拜团体(Cult)和
新宗教运动(the New Religious Movement)的概念极少出现。20世纪90年代,欧盟通过的三个关于教派问题的议案,分别为:1992年,欧洲理事会,1178号建议案:《教派和新宗教运动》(Sectes and New Religious Movement),;1996年2月29日, 欧洲议会:《关于教派的决议》(Resolution on sects),1999年, 欧洲理事会1412号建议案:《关于教派的非法活动》(Illegal Activities of Sects)。这些文件都以教派(Sect)为主题词,只有1992年的建议案同时使用教派和新宗教运动。在欧盟的有关文件中,只有在个别报告草案中使用过膜拜团体(cult)一词。[10]
8、法国、比利时、德国、奥地利等政府处理有害“教派”法律措施。 相比美国而言,欧洲许多国家的政府比较积极地运用法律措施,遏制有害教派的发展。其中法国和比利时政府走在前例。
法国,70年代新宗教运动迅速传播。1983年2月,法国议员阿兰·维维安(Alain Vivien)奉政府之命,调查全国的膜拜教派(Secte-cult),并提出对策。此举开创欧洲国家权利机构防治膜拜教派的先声。1995年12月,法国“国民议会调查膜拜教派问题委员会”提交调查报告书。该报告书公布法国综合情报局制定的识别膜拜教派(secte-cult)的10项标准,即:(1)造成信徒精神不安定;(2)对信徒有违法的金钱要求;(3)诱使信徒与其成长的环境隔绝;(4)对身体健康的侵害;(5)强制儿童信教;(6)发表敌视社会的说教;(7)有扰乱公共秩序的活动;(8)引起较多的诉讼争端;(9)脱离传统的经济流通体系;(10)显示出介入国家权利的野心。此项调查统计,法国目前共有膜拜教派172个。其中具有危险性的团体约有40多个。
1998年10月,法国政府成立“打击膜拜教派部际委员会”,该委员会由司法、内政、国民教育、就业、国防等5部门组成。2000年2月,该委员会提出报告,界定膜拜教派(Secte-cult)为“一个极权性质的社团,申明或不申明具有宗教目的,其行为侵犯人的尊严和破坏社会平衡。”
2001年5月30日,法国国民议会以压倒多数通过“阿布·皮卡尔法案”。这是一项专门针对膜拜教派组织及其犯罪活动。该法案授权司法当局采取措施取缔膜拜教派,触犯该法律者,可判处3年徒刑、罚款250万法郎。因而,法国成为世界上专门立法惩处膜拜教派的重要国家。
比利时,1998年,政府颁布法律界定“有害的教派组织”,惩处其组织犯罪活动。这是欧洲国家第一次以法律形式界定这类组织的性质。其法律表述为“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