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浙财综〔2024〕59(2)

2025-11-16

专项资金缴入国库,填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第103类“非税收入”第01款“政府性基金收入”第18项“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收入”。财政部门拨付专项资金,填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第215类“采掘电力信息等事务”第02款“制造业”第60至69项。 第十六条 各县(市)财政部门应将结算后的专项资金分别按5%的比例上缴市级财政和省级财政;各市财政部门应将市本级征收的专项资金结算后按10%的比例上缴省级财政。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年末结余可结转下年度使用。其使用范围包括:

(一)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研究开发的补助和标准体系建设;

(二)散装水泥农村中转配送站建设的补助;

(三)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示范项目的补助; (四)发展和应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宣传、培训;

(五)对发展和应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作出突出贡献的企业事业单位的奖励;

(六)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的与发展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有关的其他开支。

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的开支合计,不得少于当年专项资金支出总额的百分之九十。

第十八条 列入当年财政预算的专项资金用于散装水泥、预

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项目补助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项目实施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及项目可行性报告; (二)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对项目进行审查;

(三)对审查合格的项目,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确认,确定补助资金安排方案;

(四)财政部门根据安排方案将补助资金拨付至项目承担单位。

第十九条 各级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部门预算管理。

第二十条 各级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应按同级财政部门的要求,编制年度专项资金预、决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并报同级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和上一级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一条 对不按规定缴纳或预缴专项资金的,由同级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按日加收未缴专项资金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拒不缴纳的,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有关行政机关和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委托单位不按本办法规定征收或预收、使用和管理专项资金的、不按规定退还预缴专项资金的、不按规定使用省财政厅印制的专用票据的,以及单位和个人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由同级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号令)、?浙江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

(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2号)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或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浙江省财政厅、原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浙财综字?2002?139号)同时废止。

主题词:散装 水泥 专项资金 暂行 办法 抄送:省政府办公厅,财政部,省级有关部门

浙江省财政厅办公室 2010年6月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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