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的精神》读后感
公共管理学院12级经济学张仕洁 20121536
孟德斯鸠是我们耳熟能详的一位人物了。在中学时代的历史学习中,他的名字在启蒙运动中被多次提及。从历史教科书中,我们或许知道他站在时代的前列为新兴资产阶级的利益战斗了一生,用自己犀利的文笔,机智而勇猛的抨击了腐朽反动的封建专制主义和宗教僧侣主义;或许知道他毕生孜孜不倦的探索着各个科学领域的许多问题,撰写了不少很有价值的著作,其中《论法的精神》更是一部划时代的篇章。
但是几乎很少有人近距离了解过孟德斯鸠的作品,时代久远是一个方面,过于显赫的名头让我们在经典面前望而却步,也是一个方面。而这次有了理由不得不读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却让我从这本原本枯燥的鸿篇巨著中,获得了异样的乐趣,找到了从未听闻过的,让人耳目一新的观点。
从《论法的精神》这本书的第三卷中,我感受到孟德斯鸠是一个学识渊博的人,更是一个有思想有见解的人。他极其强调地理因素在人类社会发展中的作用,认为地理环境,特别是气候、土壤和居住地域的大小,对于一个民族的性格、风俗、道德、精神面貌、法律性质和政治制度,全都有着决定性的影响作用。
他这种地理环境决定论在我看来并不十分严谨,有一些以偏概全的嫌疑。举个例子来说,并不是所有的北方人都勇敢,也并不是所有的南方人都聪明。在法律的世界中,南方也并不比北方更需要法律条
文的约束。从法律被需要的程度来说,我认为南方与北方应该是等同的。但从孟德斯鸠所处的时代来看,却不得不佩服他的睿智。因为在宗教神学的精神统治之下,这本书尝试着证明:社会的历史发展进程不是由上帝的意志决定的,而是由自然界本身的原因决定的。更何况孟德斯鸠给我们的答案是那样的贴近自然呢?在他的观念中,气候、土壤等等因素都对法律产生了不可估量的影响。
因此,从地理环境决定论这个基本方法出发,不同的地理环境造就了不同的民族性格,而不同的民族性格影响了不同的法律规范,我们制定法律必须要因地制宜。
就好像关于酗酒这个话题,孟德斯鸠就给出了非常有意思的解释。他说,北方人比南方人更爱喝酒,是由于其气候条件决定的,所以北方的政府不应该禁酒,因为酒精只会使人神智不清,而南方的政府则有必要考虑禁酒的政策。单单这种观点就颇具新奇性,既引起人读下去的欲望,又引导我们思考。
又比如,在拥有广阔平原的亚洲不能不实行专制,“因为如果奴役的统治不是极端严酷的话,便要迅速形成一种割据的局面,这和地理的性质是不能相容的。”这就解释了为何中国几千年来的封建专制制度为何没有更改变动。但现如今这句话却不再合适世界潮流趋势。辛亥革命之后,民主共和观念已经深入人心,而新中国的成立,使中国脱离了专制的压迫。如今“专制”这个词汇已经渐渐离拥有广阔平原的亚洲渐渐远去。
再如,炎热的气候和肥沃的土壤使人们懦弱而不能维持自己的自
由;相反,贫瘠的土壤和寒冷的气候能磨炼人的意志和性格,使人勇敢、坚强而一心捍卫自由。我们不能否认自然环境对人性格的影响,立法者在制定法律也应该要考虑到这些因素,但对于中国这个面积广阔,有热带、温带甚至小部分寒带的国家来说,制定统一的法律就不能以此为准绳。
虽然《论法的精神》在当代的眼光看来,有些不合理之处,但并不能抹杀它的历史影响与地位。这本书被称为\是亚里士多德以后第一本综合性的政治学著作;是到他的时代为止的最进步的政治理论书。”
而整个第三卷以独特的视角,论述了自然条件同政治法律的关系,认为自然地理环境对社会政治法律制度具有重大的制约性。这些自然条件中,尤其以气候、土壤等因素对人民性格、感情产生的联系密切,法律应充分考虑这些因素。当然也应该注意到,法律并不能一味地顺从这些影响因素。孟德斯鸠还提出,当某种气候的自然力量违背了自然规律和人的智力的时候,立法者就要制定民法去战胜气候的这种属性,恢复固有的规律。
这些观点和论断绝对可以说都是孟德斯鸠及这部论法的精神思想的结晶,理论的飞跃和升华。作者试图从法律以外的各个方面,如从历史、生活、风俗习惯等方面去研究法的精神。
在他的论述中,和法律相关的因素多种多样。法律应该和国家的自然状态有关系。这些自然状态包括:寒、热、温的气候,土地的质量、形势与面积,农、猎、牧各种人民的生活方式。法律应该和政制
所能容忍的自由程度有关系。这些政治因素包括:居民的宗教、性癖、财富、人口、贸易、风俗、习惯。
这些关系综合起来,就形成了法律的精神。因此,“从最广泛的意义来说,法是由事物的性质产生出来的必然关系。在这个意义上,一切存在物都有它们的法。”
由此,孟德斯鸠在第十九章提出了一般精神的概念。所谓一般精神,是一种存在于所有法律当中的价值观念,即人类正义的价值观念,这种价值观适用于一切法律当中。
读完第三章之后,我似乎对法律有了更加深刻的理解和认识,对法律与我们的生活与社会的密切关系有了更加理性的认识。法律似乎成了一部百科全书,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又反作用于社会乃至自然的方方面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