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2015年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融资租赁案件审判白皮书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二○一五年十月
2014-2015年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融资租赁案件审判情况通报
引言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化,我国融资租赁行业得到了迅猛发展。2015年8月26日,国务院召开常务会议,确定加快融资租赁和金融租赁行业发展的措施,更好服务实体经济;8月31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加快融资租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从而奠定了我国在今后一段时间大力发展融资租赁行业的总体基调。融资租赁行业迅猛发展的同时,也给立法和司法带来了诸多挑战。最高人民法院2013年11月25日通过的《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已于2014年3月1日起施行,《融资租赁法(草案)》则仍在征求多方意见中,反映了国家对完善融资租赁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体系的决心,但争议纠纷依然越来越多地进入司法领域。现将黄浦法院2014-2015年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审理情况作如下通报。通过对黄浦法院2014年以来受理的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的统计分析,梳理总结案件数据及审理中所折射的突出问题及内在众因,进而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以期对促进融资租赁市场的持续、健康发展有所裨益。
一、融资租赁案件审判基本情况 (一)案件整体情况
1、案件数量增长迅速,持续高位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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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全年及2015年前三季度,黄浦法院金融庭共受理融资租赁案件447件,其中2014年200件,同比增长25%,2015年仅前三季度已达247件。案件数量每年增长迅速,并保持在高位运行。(近年收结案数增长情况详见图表1)
2、多种交易形式并存,法律关系复杂
目前我国融资租赁市场在符合融资租赁基本结构和基本特征的基础上,已衍生出多种交易形式。从受理的案件情况来看,所涉及的交易形式主要有三种:(一般)融资租赁、售后回租、厂商租赁。其中涉(一般)融资租赁案件151件,占43.77%;涉售后回租案件82件,占23.77%;涉厂商租赁案件112件,占32.46%(详见图表2)。特别是厂商租赁,多表现为当事人签订有《回购合同》,出租人在起诉时往往要求回购人(通常为制造商或经销商)承担回购义务。但由于回购关系的法律性质尚无定论,各方当事人法律关系错综复杂,致使相关案件的审理争议颇大。实践中,绝大多数上诉案件均系由回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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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人提起,占比达到74.14%。
图表2:融资租赁各交易形式分布售后回租23.77%(一般)融资租赁43.77%厂商租赁32.46%
3、售后回租出现新类型,数量显著增长
售后回租是承租人将自有或外购的资产出售给出租人后,又随即租回的一种融资租赁的特殊形式。因受2013年税务总局106号文的影响,有融资租赁公司创造性地采取了“形式回租”的新模式,加之回租本身并不实际交付租赁物的性质决定了其存在更大的引发纠纷的可能性,致使售后回租类型的案件数量出现显著增长。2014年以来,售后回租类型的案件在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中所占比例从2013年以前的8.41%迅速攀升至23.77%,呈现了较大幅度的上升。
(二)涉诉当事人情况
1、被告人数众多,担保人渐趋多人
实践中,出租人基于强势地位,在缔约时即要求承租人提供尽可能多的担保人(多为关联企业、投资人或相关当事人的亲友)。同时,绝大多数诉讼均由出租人发起。在受理的447件案件中,仅有4件为承租人起诉出租人,另有5件为回购人起诉承租人,1件为回购人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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