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宣贯

2025-09-13

《安全生产法》宣贯

引 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自提出立法建议到出台,经历了21年的历程。 2、《安全生产法》是在什么条件下出台的? 3、为什么要制定一部综合性的安全生产大法?

第一节 安全生产法的立法背景

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是党和国家的一贯方针

安全第一的方针还被有关法律所肯定,成为以法律强制实施的安全生产基本 方针: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第四十一条 二、安全生产状况总体好转

就总体而言,我国安全生产状况是逐步好转的,这是对我国安全生产状况的基本估计。 例如:2001年,全国伤亡事故上升幅度减缓,一些重点行业事故大幅度下降。

全国煤矿事故死亡5670人,比上年减少400多人。l~11月份火灾事故死亡2013人,

比上年同期减少459人;铁路路外事故死亡7670人,比上年同期减少518人。 2001年,全国集中开展了五项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目前取得了阶段性成果: 1、民用爆破器材和烟花爆竹的安全整治。 2、交通运输安全整治。

3、危险化学品储运的安全整治。 4、公共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整治。

5、煤矿安全整治。

三、安全生产形势仍然严峻

伤亡事故和死亡人数居高不下,一些行业呈上升趋势。 一次死亡30人以上的特大恶性事故仍时有发生。 (1)公路交通事故最为严重。

(2) 煤矿和矿山安全事故仍然居高不下,死伤众多。 (3) 烟花爆竹及易燃易爆物品事故时有发生。 (4) 水上交通事故突出。

(5) 公共聚集场所事故呈多发态势。 (6) 民航事故连续发生。

上述重大、特大事故具有恶性事故多、死伤人员多、经济损失巨大和社会影响

恶劣、非国有企业事故多(占70%以上)等特点。

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遏制重大、特大事故,实现安全生产的稳定好转, 党中央、国务院采取了以下三项措施:

1、落实中央领导同志的指示,部署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 2、开展五个方面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 ① 公路交通安全整治 ② 煤矿安全整治

③ 烟花爆竹厂及易燃易爆品企业整治 ④ 水上交通安全整治 ⑤ 人群聚集场所安全整治 3、加大安全生产立法工作力度。 四、《安全生产法》立法的必要性

导致我国安全生产水平较低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安全生产法制不健全是主要原

因之一,具体表现在: 1、安全生产法律意识淡薄。

2、安全生产出现了新情况、新问题,亟待依法规范。

3、综合性的安全生产立法滞后。

4、政府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后,没有依法确立综合监管与专项监管相结合的安全

生产监管体制。

五、缺乏强有力的安全生产执法手段

《安全生产法》立法的必要性,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

1、制定《安全生产法》,依法加强监督管理,是各级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行政的 需要。

2、制定《安全生产法》,是预防和减少事故,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的需要

目前我国的安全生产存在以下五个问题:

(1)非公有制经济成分增多,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和安全违法行为没有明确的法律规

范和严厉的处罚依据。

(2)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缺乏法律规范,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健全或者不落实,企

业负责人的安全责任不明确,不能做到预防为主,严格管理;事故隐患大量存在, 一触即发。

(3)安全投入严重不足,企业安全技术装备老化、落后,带病运转,安全性能下降,

抗灾能力差,不能及时有效地预防和抗御事故灾害。 (4)地方政府监管不到位,地方保护主义严重。

(5)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的基本方针、原则、监督管理制度和措施未能法律化、规范

化,许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管无法可依。

3、制定《安全生产法》,是依法制裁安全生产违法犯罪的需要 4、制定《安全生产法》,是建立和完善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需要

《安全生产法》作为我国安全生产的综合性法律,具有丰富的法律内涵和规

范作用。《安全生产法》的实施,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1、《安全生产法》的贯彻实施,有利于全面加强我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建设。 2、《安全生产法》的贯彻实施,有利于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

3、《安全生产法》的贯彻实施,有利于依法规范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4、《安全生产法》的贯彻实施,有利于各级人民政府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 5、《安全生产法》的贯彻实施,有利于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行政,加强监督管理。

6、《安全生产法》的贯彻实施,有利于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 7、《安全生产法》的贯彻实施,有利于增强全体公民的安全法律意识。 8、《安全生产法》的贯彻实施,有利于制裁各种安全违法行为。

第一章 《安全生产法》总则

法律“总则”一章是对这部法律若干重要原则问题的规定,对作为分则的其他

各章的规定具有概括和指导的作用。

《安全生产法》第一条的规定,本法的立法目的是,加强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 一、加强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二、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所谓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意外的突发事件的总称,通

常会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使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中断。

目前,国务院有关部门正在研究起草新的有关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程序的行政法

规,拟对安全事故的分类作出统一的规定。

人类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可能停止,伴随生产经营活动的危险也难以完全避免(事

实上,大工业生产以来,生产中的危险因素还在增加),保证生产安全,预防和

减少

事故发生,已成为生产经营活动中永恒的主题。 三、促进经济发展

第一节 《安全生产法》的适用范围

《安全生产法》第二条对安全生产法的适用范围和调整对象作了规定。 一、《安全生产法》的适用范围

法律的适用范围(也称法律的效力范围),包括:

法律的时间效力:本法第九十七条,2002年11月1日起。

法律的空间效力:自然及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全部领域,不适用于香港和澳门。

法律对人的效力:本法第二条包括一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 二、《安全生产法》调整的对象

本法是专门调整涉及安全生产的相关关系的法律,因此,其适用的范围只限定

在生产经营领域。

《安全生产法》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

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分别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第二节 安全生产的基本方针

《安全生产法》第三条规定了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方针。 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是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方针。

所谓“方针”,是指指导一个领域、一个方面各项工作的总的原则,这个领域、这个方面的各项具体制度、措施,都必须体现、符合这个方针的要求。 (l) 所谓“安全第一”,就是说,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在处理保证安全与实现生产

经营活动的其他各项目标的关系上,要始终把安全特别是从业人员和其他人员的人

身安全放在首要的位置,实行“安全优先”的原则。

(2) 所谓“预防为主”,就是说,对安全生产的管理,主要不是在发生事故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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