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常用文书整理(3)

2025-09-12

年 月 日 (院印)

第三联送达受委托鉴定单位(人员) 委托鉴定书制作说明

一、本文书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制作。为人民检察院为查明案情,就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委托具有鉴定资格的单位(人员)进行鉴定时使用。

二、本文书的鉴定要求,仅限科学技术问题,必须具体明确填写。

三、本文书共三联,第一联统一保存备查,第二联附卷,第三联送达受委托鉴定单位(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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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解除冻结犯罪嫌疑人存款、汇款通知书 【发 文 号】检 解人冻[ ] 号 【发布机构】最高人民检察院

【正文】

解除冻结犯罪嫌疑人存款、汇款通知书

检 解人冻[ ] 号

_________:

我院_______年_____月________日_________________-号冻结犯罪嫌疑人存款、汇款通知书通知你单位冻结_________________的存款(汇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现决定解除冻结。

年 月 日 (院印)

第三联送达金融机构或邮电部门

解除冻结犯罪嫌疑人存款、汇款通知书制作说明

一、本文书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九十七条的规定制作。为人民检察院对已冻结的犯罪嫌疑人存款、汇款查明与案件无关后,通知有关金融机构、邮电部门解除冻结时使用。

二、本文书以犯罪嫌疑人为单位制作。

三、本文书共四联,第一联统一保存备查,第二联附卷,第三联送达金融机构或邮电部门,第四联由送达单位填写,加盖公章退回后附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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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解除监视居住决定书(送达犯罪嫌疑人) 【发 文 号】检 解监[ ] 号 【发布机构】最高人民检察院

【正文】

解除监视居住决定书 (送达犯罪嫌疑人)

检 解监[ ] 号

_____________:

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决定解除对你的监视居住措施。

年 月 日 (院印)

第三联送达犯罪嫌疑人 解除监视居住决定书制作说明

一、本文书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五条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制作。为人民检察院对于有《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不应追究刑事责任,或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犯罪嫌疑人,依法决定解除监视居住时使用。

二、本文书共四联,第一联统一保存备查,第二联附卷,第三联送达犯罪嫌疑人,第四联送达执行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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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监视居住执行通知书

【发 文 号】检 监[ ] 号 【发布机构】最高人民检察院

【正文】

监视居住执行通知书

检 监[ ] 号

犯罪嫌疑人_________因涉嫌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院决定对其监视居住,期限从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起算。特通知你单位执行。 此致 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院印)

注:犯罪嫌疑人__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年龄_______ 工作单位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

第三联送达执行机关

监视居住决定书制作说明

一、本文书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制作。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犯罪嫌疑人决定监视居住时使用。

二、向犯罪嫌疑人宣读本文书时应告知其《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由犯罪嫌疑人签名或盖章。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送达本文书第三联时,应告知执行机关在拟批准犯罪嫌疑人离开住处、居所或会见其他人员之前,应当征得人民检察院同意。

三、对犯罪嫌疑人由拘留或逮捕变更为监视居住的,除制作本文书外,还应同时制作《决定释放通知书》通知看守所。

四、本文书共三联,第一联统一保存备查,第二联向犯罪嫌疑人宣告附卷,第三联送达执行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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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撤销强制措施通知书

【发 文 号】检 撤强[ ] 号 【发布机构】最高人民检察院

【正文】

撤销强制措施通知书

检 撤强[ ]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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