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类法律文书写作常见错误(2)

2025-11-13

笔者批注:

〔1〕 此处存在两个不当之处:第一,在一个句子中连续两次出现同一个当事人名称的时候,为了避免显得啰唆,应当用“其”代替;第二,前面已经在括号中注明了简称,在后面的内容中就应当使用简称。 〔2〕 在一审程序中,没有原审还是终审之分。

〔3〕 后面的内容是律师的代理观点。如果不表明后面的观点是谁提出的,让人读起来会觉得突兀。因此,需要以这种形式进行过渡。

〔4〕 此处的引用方法不对。正确的引用方法应当是:根据《电力市场运营基本规则》第5条关于“发电企业、输电企业和供电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后,方可申请进入区域电力市场,参与区域电力市场交易”的规定,和《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第8条关于“下列从事发电业务的企业应当申请发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一) 公用电厂;(二) 并网运行的自备电厂;(三) 电监会规定的其他企业”的规定??

〔5〕 前面引用了相关法律规定之后,后面需要根据引用的法律依据得出结论。也就是说,这句话还没有表述完整。因此,此处不应用句号,而应当用逗号。 〔6〕 “明确”作为动词时的含义是“使??清晰明白而确定不移”。而此处是想根据引用的法律依据得出结论,因此,此处使用“可以明确”不够恰当。可以考虑使用“可知”或者干脆不用更为合适。

〔7〕 在法律文书写作过程中经常需要用到数字。在书写数字时,首先应当注意分节号和小数点的区别。根据会计记账的规范,小数点以前的数字每三位需要加入分节号以方便读数。例如,100万元应当写作“1,000,000元”。这里的分节号应当使用英文输入法中的逗号,注意不要使用汉语输入法中的逗号。根据一般的计数规则,小数通常保留小数点后两位。例如,一百五十七万四千九百六十三元两角三分应当写作“1,574,963.23元”。此外,为了书写简便,对于数字最高位超过万位的数字,可以以万为单位进行缩写。例如,此处的“214,000.00”就可以缩写成“21.4万”。

〔8〕 这里应当强调的是“惩罚”而不是“措施”。如果不将“措施”一词删除的话,这句话的宾语就会由“惩罚”变成了“措施”,从而失去了原意。

〔9〕 “此致 ××法院”的格式应当用在起诉状、上诉状、答辩状、申请书等需要明确致送法院的文书的结尾部分。在代理词和辩护词的结尾均不应当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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