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简述二级分行岗位设置和人员配置的原则。 一是符合运营职能原则。二是符合风险控制原则。
三是符合动态配置原则。四是兼顾成本、服务与储备原则。 2.)分行的主要工作职责有哪些? 1、严格执行总行对账的统一标准;
2、根据本行实际情况,明确本行及异地分支机构的对账模式; 3、加强与各方协作,加强各个对账环节的管理;
4、改进对账信息发出、回收的手段,不断提升对账质量; 5、对本行对账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辅导等工作。 3)对于对账模式的选择,分行应遵循哪些原则? 1、应以加强风险集中控制,有利于强化分行的统一管理为前提; 2、对账与账户管理应相结合,兼顾对账工作实施的操作性;
3、应充分考虑辖属异地分支机构的人员和管理现状,确保风险可控。
4)运营管理部主要职能包括:规划和优化运营模式,配置和持续整合运营资源;建立和完善运营制度体系等,请再写出两个运营管理部的其他职能。 1、配合和支持市场部门产品研发,制定相关操作流程;
2、建立和完善运营风险的防范、监控体系,实施对运营风险的监控、监督,加强对运营风险的研究分析;
3、支付结算工具、结算账户、会计要素以及现金出纳管理和货币反假;
4、参与核心系统、运营系统等系统的开发、维护及负责上线相关准备工作,SWIFT系统管理,运营操作系统各类参数配置和日常维护;
5、本外币、境内外行的资金清算,集中处理落地于总行端的经营机构业务,集中处理营业网点对公非现金柜台业务和分行清算业务。
6、制定平台操作和管理人员准入和退出标准,根据业务量、内控及流程需要,合理设置岗位;
7、组织并实施专业培训,组织对运营关键岗位的资格认证建立运营考核标准,对运营机构和人员进行绩效考核和评价;
8、运营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日常运营过程中发生的突发事件、投诉和反馈。 5)根据《中国民生银行大额支付核实管理办法》(民银运营字[2009]36号),对于符合条件,但无法电话完成核实的大额业务,应采取哪些措施加强后续核实处理? 通过电话无法核实的,可采取邮寄、上门核实或通过业务部门、关联单位、第三方平台等途径与客户核实,并在系统中记录核实结果。至月末仍无法核实的大额支付业务,应纳入月度对账范围,完成对帐的,在系统中登记结果;
6)根据《中国民生银行存款风险滚动式检查工作制度》的规定,简述存款风险滚动式检查的原则以及如何实现账户的科学化管理? 1、存款风险滚动式检查遵循“三优先”原则: (1)大额存款优先检查的原则。 (2)异常变动存款优先检查的原则。 (3)重点账户存款优先的原则。 2、科学化管理:
(1)逐步建立账户管理档案。
(2)核实账户资料及支付的真实性。 (3)警示账户及支付风险。 (4)限制可疑账户的业务受理。
7)简述如何加强监控队伍专业化管理。 1、明确监控队伍范围。
(1)调整分行监督辅导岗设置。分行事后监督岗和检查辅导岗将合并设置为监督辅导岗,职责覆盖这两个岗位。
(2)提升支行业务监督岗作用。让业务监督岗有更多的精力投入到风险控制和协助营业经理管理上。
2、规范监控岗位配备。分行要针对业务量情况,合理配备业务监督岗,并建立前台柜员、业务监督、营业经理的人才后备梯队,有层次地进行人才培养。 3、加强监控队伍交流。
8)请写出营业柜台非正常营业时间工作的人员的配备标准及要求 1、各行要合理安排非正常营业时间当班会计人员,保证人员的数量和素质能够满足内控制度和业务的需要。 2、各营业网点至少配备两名会计人员(一人必须为本行正式员工),。 3、前台柜员必须为本营业网点具备现金和个人业务上岗资格的会计人员,后台授权复核岗人员必须为本营业网点熟悉现金和个人业务相关制度及规定,且具备支行网点授权复核资格的会计人员。
9)请阐述营业柜台非正常营业时间工作的尾箱管理要求 1、当班会计人员应严格执行《中国民生银行现金出纳管理办法》和《中国民生银行重要空白凭证和有价单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妥善保管尾箱及现金、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等,日终应换人复点,坚持双人封箱、双人开启原则。 2、非正常营业时间当班会计人员的尾箱应与其他尾箱分开存放,不在同一天上班的柜员的尾箱也应分开存放,当班会计人员仅可办理本人尾箱的出入库。
3、营业终了,营业机构配有库房的,尾箱必须入库保管;采取寄库方式的,必须按照有关会计和安保的管理规定及时将尾箱押运到寄存地,同时做好交接手续,明确责任。 4、为防范柜台风险,对于非正常营业时间启用的现金尾箱和重要空白凭证尾箱以及处理的业务单证,分行会计部门应安排有关人员随机抽查,使非正常营业时间内发生的会计业务和尾箱得到有效的监督和控制,避免和防止风险案件的发生。 10)分析节假日交接的风险控制。
节假日交接的风险控制 1.交接需具备必要条件。节假日交接应在监控录像下完成,不见面交接、监交的,还应有放置在现金柜台区的保险箱(柜)。 2.节假日后应做好核实。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前日当班柜员交回特殊交接事项后,原保管人应注意核对账实是否相符。支行营业经理应核实是否按既定排班顺序交接,并在交接登记簿签章确认。 3.尽量通过合理排班,减少节假日交接。
11)试述支行营业经理的签字权限范围。
1、单位20万元(含)以上的大额现金支付业务;2、特种转账业务,包括司法扣划、违约金扣划、协议扣款等业务;3、应收、应付款项的手工挂账和核销业务,包括长短款挂账、往账退回重汇、票据交换退票挂账及核销等业务;4、不产生账务核算结果,但对会计信息产生较大影响的特殊业务,主要包括单位账户开销户业务、单位账户客户信息修改业务、印鉴更换等业务;5、因系统故障或系统功能无法满足业务需求等系统原因造成的补记息、倒起息、调整积数、利率调整、修改通知存款等业务; 6、对错误记账结果进行账务调整的冲补账业务;7、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转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单笔金额等值人民币50万元(含)以上的业务;8、存款证明书;9、按监管部门或规章制度需签字授权的其他业务。 12)根据《中国民生银行运营机构得大事项报告管理办法》,试述运营机构重大事项的报告程序。 (一)分行报告。1.支行营业部或分行运营管理部本部发生重大事项时,应及时报告分行
运营管理部负责人,支行营业部应同时抄报支行主管行长;2.分行运营管理部负责人或其指定人员必须及时报告总行运营管理部,并抄报分行主管行长及抄送分行对口稽核部门,如有必要应同时抄送分行其他有关部门;3.总行运营管理部负责人或其指定人必须及时提出处理意见或合理建议,如有必要应同时抄送总行其他有关部门,并视重大事项的影响程度报告总行主管行长。(二)总行运营管理部所属中心报告。1.总行运营管理部所属中心发生重大事项或发现分支行存在重大事项的,必须及时报告部门负责人、主管领导,如有必要应同时知会总行其他有关部门;2.总行运营管理部负责人或被授权人必须及时作出处理,并视重大事项的影响程度报告总行主管行长。 13)为存款随意退票,遭处罚信誉受损 1、本案是一起银行工作人员为了私利,留住存款客户,违反《支付结算办法》及结算纪律引起的结算纠纷案。 2、《支付结算办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签发与预留银行签章不符的支票、银行应予以退票,并按票面金额处以5%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第二百零八条规定,银行办理支付结算业务,不准任意退票??不准放弃对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违反结算纪律的制裁。但本案中,徐某为了与客户搞好关系,故意违反《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对于本应受罚的单位,找借口帮助其逃避惩罚,助长了一些企业套取银行信用和有意占用他人资金的行为,扰乱了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
3、缺乏退票复核、制约制度。凡是退票,特别是对于付款票据的退票,应实行复核制度,严格按照《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及人民银行的相关规定处理退票业务,杜绝随意退票、无理退票的现象。
14)审核票据不严,汇票被骗解付 1、甲银行对两笔汇票富有全部审核责任。经办人员在受理两笔现金汇票时,审查了两笔汇票的第二联“汇票”和第三联“解讫通知”,经辨认,当时未发现第三联“解讫通知”上的可疑点,认为票据真实无误。并审核了身份证件没有异常的情况下予以解付。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0】32号)第六十九条明确规定:付款人或代理人未能识别出伪造、变造的票据或者身份证件而错误付款,属于票据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重大过失”,给持票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民事责任。付款人或者代理人承担责任后有权向伪造者、编造者依法追偿。明确了银行对票据审核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2)汇票第二联虽然是汇票的主要要件,但由于制度规定必须与第三联同时提交,所以汇票第三联“解讫通知”也作为不可或缺的审核内容。虽然中国人民银行于2001年6月以银办函431号文下发的《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银行汇票解讫通知审查有关问题的批复》中明确阐述:银行履行了审查义务后,对解讫通知的真伪不负责任。但这一规定属于部门规章,在与法律规定相抵触的情况下,必须执行国家法律规定。
(3)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看出,甲银行对两笔汇票负有全部审核责任。其职责是应按制度规定审核票据后,将汇票金额支付给真正的持票人刘某,因为没有审核出伪造的汇票第三联和身份证,属于《票据法》第五十七天规定的“重大损失”,所以承担由此给持票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2、持票人刘某存在一定过失:由于本案中缺乏双方恶意串通的证据。虽然原告刘某将汇票第二联及身份证复印件交与他人,但没有在汇票上背书转让,扔向有票据的合法权利。对于原告刘某在贸易合作中对交易对手是否具备履约能力未作调查,将汇票及身份证复印件交与他人,存在一定过错。
3、本案究其原因:一是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淡薄,忽略了外部风险的防范。本案中。二是工作中存在不良操作习惯,在业务处理中防范风险的经验不足。在日复一日的操作环节和执
行规章制度时,养成了一些习惯做法,操作程序流程流于形式。甲银行的经办人员在审查汇票时更多地注重汇票第二联的真伪辨认,忽略了对第三联进行认真仔细的审查。虽然对身份证的真伪审查难度大,但若在此环节中发现疑点可避免诈骗案的发生。 可以是文字、图片等形式。
15)银行之间相争,不法分子得利 1、甲银行违规操作:在办理商业汇票承兑时,对B公司的资信审查流于形式,C公司提供的担保也是虚假的。所以,当B公司宣称A公司诈骗时,甲银行意识到,要B、C两公司支付该笔汇票的款项是不可能了,于是拒绝支付已经承兑的汇票款项,以减少自己的损失。 2、票据关系成立:B公司签发、甲银行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统一票据格式的要求。从承兑汇票的手续看,根据《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向银行申请办理汇票承兑的商业汇票的出票人,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二是资信状况良好,并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因此,B公司具有了出票人的条件,而甲银行也具有合法的承兑资格。作为票据原因关系的购销合同,其效力不会影响到票据关系。根据我国《票据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票据是无因证券,即票据关系一经有效成立,就与其原因关系相分离,原因关系是否有效,并不影响票据关系的效力。对本案而言,无论钢材购销合同有效与否,都不会影响该汇票的有效性。所以,甲银行承兑的该笔银行承兑汇票是合法有效的票据。
3、乙银行为合法的票据权利人: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取得票据权利必须具备三个条件:(1)取得时给付对价;(2)取得的手段合法;(3)取得票据时主观上必须是善意的或者我重大过失。本案中,乙银行通过贴现手段取得票据,支付了对价。乙银行作为A公司开户行,没有条件参与公司经营,加上本案中缺乏双方恶意串通的依据,其取得票据是善意的。
4、乙银行违反了中国人银行《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在办理商业汇票贴现时没有向承兑银行进行票据查询。应由人民银行对其进行处罚。但由于《票据法》没有此规定,且根据A、B公司之间购销合同规定,A公司的交货期限4个月,而贴现时尚未到履行期,即使乙银行按照人民银行的制度规定进行了汇票查询,也不可能知晓A、B公司之间的欺诈行为。因此,乙银行行为应不属于重大过失。
5、由于银行之间的业务竞争加剧,银行为了拉客户、拉存款,置国家法律而不顾,有章不循、违规操作,把本应属于企业之间的经济纠纷揽在银行身上。 16)案例分析:“损公肥私”捣腾出亿元资金黑洞 (1)重要空白凭证管理方面:没有正规调拨手续,擅自将银行承兑汇票交给孙**;而且单人调拨,没有专业押运。
(2)印章管理方面:重要会计印章管理不规范,擅自借给支行行长使用。 (3)支行开具银行承兑汇票,没有认真核实是否有真实的业务背景。
(4)银行预留印鉴卡片管理不规范。没有严格执行印鉴管理的规定,营业主管能随意地将印鉴取出。
(5)风险意识不强。营业主管对于孙**借用印鉴卡片等其他不合理要求,没有断然拒绝,而且满足其要求;部分员工认为领导让做什么就要做什么,让个人权利凌驾于制度之上。 17)、案例分析:利用假存单诈骗落网案 (1)员工异常行为管理不到位。对于由于炒股欠下了巨额债务的石某,没有及时进行调整。(1分)
(2)对于重要业务缺乏检查机制。王某以“大头小尾”(存单是3000万元,存根联是30万元)方式,开具了假存单,在长达一年的时间无人发现,说明没有建立定期存款业务的核对机制。(1分)
(3)对账不到位。自存单开立至案发,经历两个对账周期,没有发现问题,说明对账工作
没有落到实处。(1分) (4)对乙银行而言,当犯罪嫌疑人提供存单到乙银行要求以存单质押方式办理银行汇票时,乙银行没有按有关规定进行严格审查、换开,取得确认函,而是按照犯罪嫌疑人提供的方式直接找王某、石某进行核实。(1分)
(5)丙银行的违规也显而易见。按照规定,汇票承兑必须有实际业务发生。当犯罪嫌疑人拿汇票到丙银行要求贴现时,丙银行应审查存款企业有无真实贸易背景发生,并且对企业实际业务的增值税发票进行验证。但是,仅仅凭犯罪嫌疑人伪造的发票复印件,丙银行就给予贴现,致使巨款顺利到达犯罪嫌疑人手中。(1分)